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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東縣海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台東縣海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1日府教終字第1090063905號函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」 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 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且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,或放學後發還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級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,或放學後發還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情事者,按情節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,情節輕者服學校勞動服務。
六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或融入相關領域課程實施教學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